為防縱火精障男再犯 法官判刑10月命監護3年
2021/1/13 18:0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罹患精神病症30年的張姓男子因細故在水果攤、資源回收場前縱火,士院認為張男行為時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日前減輕其刑判刑10月,但為防再犯,宣告執行前監護3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張姓男子不滿水果攤、資源回收場老闆不肯借他零錢,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以打火機點燃水果攤帆布,再到10公尺旁的回收場點燃回收場前堆放的紙箱。
火勢蔓延後,水果攤旁的安全帽店遭波及,回收場前的大貨車車頭也被燒燬,所幸路過的計程車司機見狀通報警消,未造成進一步的財損及人員傷亡。張男經警方循線查獲後,坦承犯案。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自23歲左右開始出現自言自語、情緒躁動,父親過世後又呈現明顯負面思考、失眠與幻覺,85年間就診被診斷為急性精神病狀態,隨後有3次住院治療紀錄,被診斷為情感性思覺失調症。
張母作證說,張男108年起因交友不慎開始酗酒,藥物服用性變差,出現被害妄想;承審合議庭也發現,張男案發當日接受警方調查時言談跳躍、情緒激動,隨後到院急診並住院。
合議庭採信精神鑑定報告,認為張男案發前未規則服藥,精神病症狀惡化,行為時受精神病症干擾,導致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依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判刑10月。
合議庭並審酌,張男未規則服藥與積極回診導致病症惡化,鑑定醫師也認為張男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避免張男因罹患精神病症對他人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料的危害,並達個人矯治及社會防衛之效,宣告執行前施以監護3年。本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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