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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G質借案 鄧文聰判刑共20年定讞

2020/12/3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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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與前董事長黃正一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案,更一審依保險法判鄧文聰16年徒刑、洗錢罪4年,併科罰金6億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黃正一更一審被依保險法判刑8年6月、洗錢罪判刑1年6月,2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最高法院今天也駁回黃正一的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鄧文聰先前即因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被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已發監執行。檢方將就鄧文聰3罪各判刑10年、16年、4年部分,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全案起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鄧文聰一審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鄧文聰26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7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民國106年12月底,針對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駁回上訴,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

鄧文聰另被控與黃正一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此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鄧、黃涉嫌共同背信、洗錢犯行明確,均判處有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關於罪刑的判決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未沒收黃正一的犯罪所得,有調查證據未盡的違誤,此部分發回高院。

最高法院也認為,鄧文聰以犯罪所得支付台北市信義區D1、D3土地款項及購買高雄金典酒店不良債權,但更一審未宣告沒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認定與理由矛盾等違法,一併發回高院。(編輯:陳仁華)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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