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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員蘇志強涉賄選 判刑3年4月定讞

2020/12/23 16:33(12/23 16: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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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桃園市議員蘇志強被控賄選,一、二審法院均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蘇志強的上訴,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蘇志強參加桃園市第2屆議員選舉第14選區選舉落選,因當選人陳榮基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蘇志強因而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遞補為市議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志強為求能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的桃園市議會第2屆市議員選舉順利當選,在107年10月29日在一家餐廳內,將裝有3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李姓女子,囑託請李女將款項轉達給有投票權人。

一審指出,李女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代價,親自交付給王姓選民1家共7000元,請求選舉投票時支持蘇志強,幾天後再拿4000元、2000元及1000元向3名選民買票,均強調要投給蘇志強等語。

此外,李女交付3600元給姚女,姚女再向3名選民行賄,要求選舉投票時支持蘇志強。

蘇志強一審時強調,給李女的款項,是出於行善公益參加鳳凰基金會的會費,以及讓李女在餐廳店內招待族人消費飲酒,之前就有這樣給過錢。

一審今年1月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蘇志強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扣案的1萬多元賄賂現金沒收;未扣案的賄賂現金1萬3200元追繳沒收。

蘇志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案經蘇志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反證據法則等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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