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前鐵鍊絆人摔成重傷 店長判刑4月定讞
2020/12/18 17:5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吳姓計程車司機行經桃園市一家賣場前方廣場,遭鐵鍊絆倒摔成重傷。一審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賣場陳姓店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院今天改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5月4日上午,平日即在案發賣場旁排班的吳姓計程車司機行經賣場前方廣場,欲跨越鐵鍊時,不慎遭鐵鍊絆倒,頭部撞擊地面,經治療後仍需長期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餵食維生,達重傷害程度。
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賣場的陳姓店長,一審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陳姓店長坦言,賣場前方廣場設有欄杆、鐵鍊,是不希望機車亂停,吳姓計程車司機也知道有鐵鍊存在卻仍要跨越才受傷,主張沒有過失。
一審認為,鐵鍊可能絆倒行人,應設置警告、預防或防護措施,避免行人遭鐵鍊絆倒受傷,陳姓店長負責管理維護廣場設施,卻未設置警告、預防或防護措施,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也認為陳姓店長有過失,但吳姓計程車司機也疏於注意鐵鍊高度,今天改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本件不得上訴。(編輯:方沛清)1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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