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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前脫女子上衣 男判11月確定

2020/11/3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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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劉姓男子今年2月間在捷運府中站前,對一名路過女子襲胸,並扯下女子上衣及胸罩。二審以劉男性騷擾判5月確定。劉男涉強制猥褻部分被判11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有多次性騷擾前科的劉男,今年2月24日上午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府中站出口附近,看到一名女子騎乘YouBike路過,劉男趁女子不注意襲胸得逞。女子氣憤抓住劉男衣領,雙方發生口角。

判決表示,劉男隨後毆打被害女子頭部、背部,將女子壓制在地,女子抓捏劉男生殖器,爭取逃脫機會,但仍被劉男抓回毆打,並扯下女子上衣及胸罩,導致女子在大庭廣眾下上半身全裸。路邊民眾合力將劉男制伏,報警處理。

劉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襲胸,並辯稱是對方先動手。新北地方法院依據證人證詞,不採信劉男說法,襲胸部分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扯下女子衣服及胸罩部分,依強制猥褻罪判劉男10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考量劉男有多次性騷擾前科,執行完畢不到半年又犯此案,有反覆實施之虞,裁定羈押,並改判強制猥褻罪11月徒刑、性騷擾防治法判5月徒刑。其中,性騷擾部分二審確定,可易科罰金。

劉男不服判決,對強制猥褻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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