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哄睡壓嬰致死判3年半 男嬰家屬:應論殺人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台北市內湖區「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去年傳出11月大男嬰遭廖姓保母悶死案,士林地院認為廖女貪圖方便,以極度危險方式哄睡,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廖女3年6月徒刑,可上訴。
被害男嬰母親下午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無法接受過失的罪名,因為監視器顯示小孩反覆被保母壓制,這是故意的行為,而非過失,應論以殺人罪;刑度長短也不是重點,因為就算判死刑,小孩也不會回來。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保母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專業保母,108年4月1日午間為安撫當時僅11月大的男嬰入睡,除讓男嬰趴睡,還以身體壓制男嬰,並以雙手環抱男嬰頭部,導致男嬰因趴睡及頭頸背部悶壓,而呼吸困難、窒息,送醫不治。
承審合議庭認為,保母安撫嬰兒入睡時,應採取仰睡姿勢,以排除側睡或趴睡可能引起的嬰幼兒呼吸道阻塞,並注意維持嬰幼兒呼吸道順暢、避免口鼻遭摀住,但廖女讓男嬰趴睡又壓制男嬰近19分鐘,致男嬰窒息死亡,犯罪事證明確。
被害男嬰父母主張,廖姓保母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但承審合議庭認為,雙方並無恩怨,同班保母也說,被害男嬰是廖女到職後第一個照顧的小孩,平日較為疼愛;被害男嬰父母偵查中也不否認廖女的原意應該是為了讓孩子入睡。
合議庭認為,廖女案發後情緒緊張激動、急著急救,在警局抱頭哭泣、全身發抖,通盤審酌廖女案發前也以相似方式哄睡、廖女與男嬰及家屬關係、案發後舉止,仍不足以認定廖女行為時,有即使造成男嬰死亡亦在所不惜的容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殺人犯意。
合議庭審酌,廖女貪圖照料方便,以極度危險方式哄睡,也未在合理時間內查看男嬰睡眠狀態,所為嚴重悖於保母責任,疏失情節嚴重,考量廖女無前科、現從事外送工作等情狀,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李錫璋)1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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