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貪污 更二審判刑5年8月
2020/11/5 13:33(11/5 14:18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前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長何培才被控任內辦理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時,圖利讓自己及家族經營的公司及旅行社得標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判何男5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培才於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間為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長(現已改制為新北巿政府客家事務局長),因受邀參加2009年及2010年的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用自己及家族經營的公司及旅行社、友人公司圍標後,取得標案,獲取不法利益;此外,台北縣三峽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委外經營案,也用相同方式得標。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何培才用自己及家族經營的公司陸續得標2件交流案後,並非全部轉包給自己及家族經營的旅行社執行;何培才雖持有旅行社部分股份,但並沒有參與經營,此部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2罪。
更二審指出,考量旅行社所獲得不法利益各為新台幣4萬2824元、4萬9406元,均是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應減輕其刑,判何培才2罪,各罪為2年10月。
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委外經營案部分,更二審指出,標得公司最終因經營不善,而提前解約結束營業,結算後何培才並未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為結果犯,因實際上未獲得利益,因此難認構成圖利罪而課以刑責,不過,仍構成政府採購法中以詐術使開標不實罪,判何培才8月徒刑。
二審表示,何培才本案構成3罪,應執行5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旅行社不法所得4萬2824元、4萬9406元追繳沒收,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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