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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修法 罷免領銜人、被罷免者得收政治獻金

2025/2/24 15:07(2/24 15: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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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罷團成員高舉看板訴求罷免不適格立委。(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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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4日電)內政部今天說,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罷免活動募集經費應透過政黨。內政部已研議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且在第2階段連署期間才能收政治獻金,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

內政部表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當天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天止。簡言之,在第2階段連署才能收受政治獻金,但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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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內政部說,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民國106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因此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規定。

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編輯:蘇志宗)1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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