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 更三審洩密罪獲輕判6月
2020/9/30 11:0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6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認定構成洩密罪,判刑1年,減刑為6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李進誠連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民國94年10月間起訴禿鷹案,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李進誠被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洩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供記者高年億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交給林明達當時查黑中心調查名單的紙條,提醒林明達警覺已遭調查。
一審台北地院將李進誠依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等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股友陳俊吉3年10個月,併科罰金1500萬元;林明達及其他多名被告被判刑2年到7個月不等徒刑。李進誠上訴二審,仍遭重判9年6月。
但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於102年宣判,合議庭認為,李進誠被控部分犯行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刑度大減。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二審於105年5月間宣判,認定李進誠仍構成貪污罪及洩密罪,考量全案爭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判有期徒刑6年。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底認定,高院更二審就李進誠洩密對象事實認定說明前後矛盾,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天宣判,改判理由尚未公布。(編輯:李亨山)109093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