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輝指張景森沒人格 免賠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清大退休教授彭明輝發表「在柯P身上看見陳水扁的影子」文章,指政務委員張景森是沒有人格的人,遭求償200萬元,一二審均獲判免賠。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張的上訴,彭免賠確定。
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提起訴訟主張,彭明輝於民國103年12月間在「清大彭明輝的部落格」,發表標題為「在柯P身上看見陳水扁的影子」的文章,事後又經某網站重新編輯,標題改為「阿扁和柯P都重用他!民進黨裡我最鄙視、痛恨的張景森。」
張景森主張,文章指他在前總統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進入北市都發局,在台北市14號、15號公園拆遷案,發生翟姓老翁自殺案件後,冷血說出「不拆也會死」,還謾罵他是「沒有人格的人」。
張景森強調,他不是拆遷案的政策決定、補償費發放及拆遷及居民安置等事項的主導者,「不拆也會死」等語是在安置會議上所說,會這樣說,是擔心居民不盡快搬遷會有生命顧慮等。
張景森認為名譽遭彭明輝侵害,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彭明輝則主張,他查閱文獻資料撰寫文章,是就拆遷案可受公評事項表達意見,即使用語令張景森不快,也不影響評論適當性,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彭明輝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無貶損張景森名譽的真實惡意;而「沒有人格的人」固帶貶意,但與辱罵言詞仍有不同,無從在民主社會禁止他人使用「沒有人格」評論他人,判張景森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張景森於拆遷案時擔任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長,協助拆遷戶安置,彭明輝發表文章時,張景森擔任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競選期間重要幕僚,彭明輝文章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是就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所為的適當評論,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仍判張景森敗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張景森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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