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縱火奪3命判死刑 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
2020/5/27 16:4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台中某設計公司員工李昆霖不滿何姓老闆少算工資,到公司樓下縱火造成3死,歷審均被判死。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等違法,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李昆霖受僱於何姓男子擔任油漆工,民國105年11月10日,李男與何男因工資問題起口角;同日晚間,李昆霖身上酒味過重,接連遭兩家客運拒載,遭警方帶回住處。
李昆霖心中積怨不滿,同年11月11日凌晨1時多到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縱火,造成何姓老闆56歲的父親與61歲大伯死亡,何姓老闆住在一樓的爺爺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在火警發生後18天死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也認為,李昆霖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無需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處李昆霖死刑。
李昆霖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李昆霖引燃火源後,火勢瞬間外爆、收回,但與監視器畫面顯示火光在李男離開後1分多鐘才產生相異,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最高法院也認為,若相關鑑定、證詞無誤,案發騎樓堆置各式可燃物,起火點附近又有開封的油漆桶、香蕉水、松香水桶等易燃物,本案是否有其他方式會導致現場產生瞬間外爆、收回的火光,有待調查,而李昆霖始終否認放火及潑灑易燃液體,更一審未深入究明起火原因,有調查未盡的違法。
最高法院另指出,更一審未依規定就科刑資料詳加調查,並不適法,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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