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買凶弒父冰屍案 長子判18年2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震驚社會的高雄前鎮區買凶弒父冰屍案,檢警查出男子丁泰文因不滿父親長期家暴母親,與母共同買凶殺人。二審判丁泰文18年2月徒刑、丁母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共同參與殺人的高志榮處有期徒刑15年、蔡東諺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丁男為長子,與母親不滿被害人長期家暴、揮霍無度,繼承遺產後變本加厲,短時間就花光3000萬元遺產,因此萌生殺意,找來蔡東諺、高志榮共同實施殺人計劃,允諾事成後各給新台幣50萬元酬勞。
民國107年6月4日上午,丁泰文與蔡東諺及高志榮一同進入死者房間,丁男先用抱枕強壓死者臉部,高男在旁協助壓制,蔡男則持棍棒毆打死者,但因死者掙扎,丁男改指示蔡男、高男持開山刀砍殺死者致死。
丁泰文殺父後將屍體藏在家中的大型冰櫃,丁母則在同年7月2日向警方謊報丈夫失蹤。警方同年9月10日登門查訪,見丁母眼神閃爍並將視線移至冰櫃,於是打開冰櫃查看,赫見丁父遺體。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丁泰文18年徒刑;依共同殺人罪判蔡東諺13年徒刑、高志榮15年徒刑,知情未動手的丁母洪瑞敏則判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丁泰文犯案前即不住家裡,並無直接面對父親的家暴,竟與母親買凶殺人,所為嚴重悖離倫常,且犯案手段殘忍。
二審認為,死者有家暴行為,但丁泰文等人仍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考量4人均坦承犯行、丁男自幼生長在充滿暴力的家庭,並考量丁男有前科,改判丁男18年2月徒刑,蔡東諺13年、高志榮15年。
二審並審酌,丁母長期處在家暴環境,確實值得同情,依法酌減刑度,仍判刑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俊碩)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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