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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益迴避挨罰百萬 前NCC委員提告勝訴

2020/5/12 13:45(5/12 14: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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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前NCC委員劉孔中以自己姊夫擔任司機,被監察院裁罰100萬元提行政訴訟。大法官釋字第786號解釋認定適用法條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可上訴。

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劉孔中以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利益迴避,監察院認定劉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劉孔中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相關規定有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2月間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公務員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罰鍰最低額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不予適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案件應依去年6月修正的規定辦理。

北高行在釋憲案後繼續審理,本件據以作成原處分之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既然經釋字第786號解釋牴觸憲法,本件是聲請解釋的原因案件,自不應再適用該法律。

北高行表示,原處分即無以維持,應予撤銷,由被告機關依解釋意旨及107年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而原處分於法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洽,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編輯:方沛清)1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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