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 司法院邀各機關討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為建構司法、衛政及警政間社會安全網無縫接軌機制,並就精神障礙被告涉犯刑事案件時,相關機關可提供的處置或保護機制,司法院邀集相關機關召開聯繫會議,廣徵實務運作經驗。
司法院6日邀集法務部檢察司、矯正署、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及相關協會代表,召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聯繫會議」,由秘書長林輝煌主持。
會議第一個議題是瞭解各行政機關依現行體制,就精神障礙者提供的各項處遇機制及運作情形。衛福部心口司代表先說明現行精神障礙者的處理機制與網絡,也指出人力不足問題。警政署代表接著說明員警值勤發現有疑似精神障礙者,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做相關處置。
矯正署代表表示,目前各矯正機關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有精神障礙受刑人釋放後的通報,但看守所部分無法掌握釋放被告時間,通報會有落差。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主任李俊宏指出,現行體制下,精神科醫師人力短缺、老化及各地精神醫療資源分配不均,也會是將來社會安全網銜接要面臨的問題。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廖建瑜則分析依精神衛生法處理的流程、趨勢,並指出銜接機制的建構,首應思考對精神障礙者的妥適照料。
議題接著討論在刑事案件程序,發現被告有精神障礙情形的現行處理機制,以及權責機關的有效銜接機制進行意見交流。多名代表介紹英國、美國及德國法制,並與我國制度進行分析比較。
有關偵查及審判程序進行中,發現被告疑為精神障礙者,通報資料如何介接。衛福部代表表示,衛福部無關於精神障礙被告的就醫詳細資訊,應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相關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的考量。
另外,精神障礙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或命具保等強制處分時,現行機制有無漏接疑慮等問題,有與會人員建議修正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增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或相關從事業務人員,於有必要時應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以利主管機關統籌因應。
有代表提及嚴重病人的保護人制度沒有確實落實,是社會安全網的大漏洞;也有認為刑法關於監護處分的規定,應增訂評估機制及調整處分年限,使更具彈性。
經初步交流,林輝煌最後表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遇有精神障礙之人,雖然現行已有精神衛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範可資依循,且有社會安全網建置,但妥善銜接,才能兼顧病患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司法院也將對刑事訴訟法進行必要修正。(編輯:張銘坤)10905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