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 更二審開庭
2020/4/14 18:4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開庭,湯景華否認犯罪,「縱火案和我無關」。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湯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他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月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收案後,今天開庭。(編輯:方沛清)1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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