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調閱台大柯文哲器捐資料案 二審法院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學者劉靜怡因向台大醫院申請調閱民國77年起25年間,醫師柯文哲等人在院進行器捐摘取資料遭拒而興訟,原審判台大應提供資料,但二審今天認定原審有理由不備等違法,撤銷發回。
全案緣於,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於104年1月間檢具申請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大醫院申請提供醫師柯文哲、陳益祥任職醫院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的次數及各次進行的日期等資料。
台大醫院以無從查詢、沒有相關資料,主張「無心跳者」在法律上稱為「遺體」並非為「人」,沒有劉靜怡申請所稱「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存在可能,予以否准。
劉靜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更審。劉靜怡改為限定台大醫院提供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時任醫師柯文哲及陳益祥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
劉靜怡主張柯文哲等人在97年4月間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發表「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一文記載自87年2月28日至94年4月2日,柯文哲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捐,總共摘取52個腎臟和1個肝臟供移植之用,移植結果良好等語;衛福部96年委託報告及台大醫院電子報也有這些數字記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台大醫院僅需簡單設定(醫師姓名、手術項目等)幾個條件進行檢索就可容易取得資料,這些資料無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判台大醫院應准予提供民國77年9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時任醫師柯文哲、陳益祥在院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的書面資料給劉靜怡。
台大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無心跳」後摘取器官的器官捐贈資料,涉死亡病患的病歷,依醫療法規定其病歷為保存7年,劉靜怡申請期間的病歷多數超過法定保存期限,難以查到。
二審指出,劉靜怡主張柯文哲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捐部分,這個統計成果,是否來自於台大醫院內部統計資料,並不明確,仍待法院調查釐清,因此將案件撤銷發回。(編輯:張銘坤)109031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