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申報財產不實案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
2020/2/21 18:4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涉收賄且漏報賄款所得,遭監察院裁罰新台幣400萬元,林益世興訟抗罰,原審判敗訴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發布新聞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民國97年2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監察院認為林益世在99年底申報財產時,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折合新台幣6300萬元,監察院於104年12月7日裁處罰鍰400萬元。
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監察院於105年3月24日訴願決定撤銷,並經調查後認定,林益世明知於申報基準日有陳啟祥所交付的新台幣2000萬元、美金95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合計約新台幣6000萬元,這些錢受林益世支配與管理,就屬實質所有財產;林益世卻未據實申報,明顯故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因此於105年7月7日重為裁處罰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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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不服,循序提起訴願敗訴,再提行政訴訟,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7月26日判林益世敗訴;林益世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美金31萬7500元部分,原審未依職權調查確認,卻逕自認定林益世是違反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而非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的違背法令,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編輯:方沛清)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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