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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1968萬遭限制出境 男子興訟勝訴

2019/12/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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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彭姓男子不滿因滯欠96等年度綜合所得稅逾1968萬元,遭財政部處分限制出境而興訟。法院今天認定,財政部僅以欠繳金額超過1000萬元就限境,違反比例原則,判彭男勝訴。

全案緣於,彭男滯欠民國96、97、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共計新台幣1968萬8822元,已逾「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所定個人已確定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的標準,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去年8月間發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彭男出境。

彭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定,「限制出境」是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必須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財政部不得僅以義務人欠繳一定金額的稅捐債務,作為限制義務人出境的唯一理由,而不管義務人有無限制出境的事由。

法院指出,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不能只以個人已確定欠繳金額1000萬元以上,就對義務人限制出境,仍應有限制出境的事由,始得為限制出境處分,以兼顧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及政府稅捐債權的保全。

法院指出,財政部代表於開庭期間表示,本件只有達到個人已確定欠繳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要件,而作成原處分,此外,並無其他事由等語,可見彭男並無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及處分財產,而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限制出境事由存在。

合議庭認定,財政部僅以彭男欠稅金額多寡為唯一的衡量因素,而未審酌其有無限制出境事由,即作成原處分,已違反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遷徙自由的保障意旨,原處分有裁量怠惰以及違反比例原則的瑕疵,明顯違法,因此予以撤銷,判彭男勝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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