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傾倒廢棄物 雲縣議員李建志翁水上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雲林縣議員李建志、翁水上經營廢棄物處理公司,以非法方式處理廢棄物污泥交由他人恣意傾倒。二審判李建志8年徒刑、翁水上2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案經被告上訴,但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昨天駁回上訴,已通知檢方針對李建志、翁水上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李建志經營富仕得公司,並於民國99年間領有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雲林縣議會秘書長張耀文、議員翁水上則為富仕得公司股東。
民國100年間,李建志等人明知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應經合法固化處理才能外運出廠,卻為節省成本、獲取利益,未經固化處理即將廢棄物污泥交由他人外運恣意傾倒,棄置於雲林縣、彰化縣等多處土地。
101年5月間,張耀文、翁水上得知雲林縣政府將廢止富仕得公司許可證,北上向不知情的環保署官員陳情,李建志更央請雲林縣環保局長暫緩撤銷許可證,另以函詢環保署廢止許可證適法性等方式拖延,雲林縣府同年11月正式廢止許可證。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李建志8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翁水上及張耀文也都判刑2年4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李建志身為富仕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主導將富仕得公司收受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運,造成國家實質上嚴重損害,在同案被告中惡性及違法程度最高。
二審也認為,李建志倚仗縣議員身分牽制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政府,導致地方環保機關不敢偵辦,而須由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本案,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
此外,張耀文、翁水上向環保署官員陳情,惡性及違法程度雖不若李建志,但所為仍助益於富仕得公司非法傾倒廢棄物,繼續牟取不法利益,各判刑2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唐聲揚)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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