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被控詐傷逼和解 法院判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林姓醫師被控以虛構傷勢誣告騎士過失傷害,更一審判刑6月。更二審認為林男座車確與騎士擦撞,不能只因他未當場察覺傷勢而認定有誣告故意,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姓醫師民國102年12月9日上午駕車上班,途經新北市中和區停等紅綠燈時,遭鍾姓騎士騎車擦撞車輛左後方,案發第一時間表明未受傷,當晚才聯絡警方,稱當時受驚嚇踩煞車而撞到方向盤,頸部、右手腕、左大拇指挫傷,進而控告騎士過失傷害。
檢警查出,林姓醫師事發當時報案向員警表示沒受傷,員警到場也沒發現林男傷勢,檢察官依誣告罪起訴林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姓醫師就傷勢如何造成的說詞前後不一,傷勢是否確由雙方車輛擦撞所致,誠屬可疑,認定林男虛構成傷的不實因果關係誣告騎士,以迫使騎士達成民事和解,浪費國家偵查犯罪資源,也使騎士面對刑事處罰危險,依誣告罪判刑6月。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處林姓醫師6月徒刑,緩刑3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仍處6月徒刑,但未宣告緩刑。林姓醫師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再將案件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勘驗林姓醫師座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認定與騎士確實有輕微擦撞,而導致車輛稍微晃動。此外,林男任職診所的護理師也證稱,當天林男因車禍遲到,她發現林男左手大拇指及右手腕有擦傷、流血,並表示脖子不舒服,便幫他包紮。
更二審採信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挫傷可以在第一時間沒有明顯變化,也可在第一時間症狀不明顯,一段時間後才疼痛劇烈,林姓醫師案發第一時間可能因場面混亂而未發現受傷,林男事後認定傷勢與車禍有關並非不可採信,難以認定林男有誣告犯意,改判無罪。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謝雅竹)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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