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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爭吵神明廳縱火洩憤 男判刑2年定讞

2019/10/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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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嘉義縣黃姓男子與父親因細故爭吵後,在家中神明廳縱火洩憤,所幸員警趕到滅火而未釀成重大災害。二審考量黃男認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已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曾因毒品案入監。

民國107年2月7日晚間10時許,黃姓男子為女兒是否與他同睡一事與父親發生爭執,黃父為平息事端,欲帶孫女外出投宿旅社,黃男因此更為憤怒,萌生縱火燒屋念頭以發洩憤怒。

黃姓男子在住處4樓燃燒金銀紙錢,待紙錢起火後翻倒金爐,使爐內火焰蔓延至地板,再將衣物投入起火處助長火勢,導致神明廳天花板、牆壁地磚、物品等物受燻燒。

黃男縱火後欲離開現場,所幸鄰居發現濃煙自黃家竄出而報警,員警到場見黃男滿臉燻黑將他攔下,並要求黃男協助滅火,黃男也向警方坦承是縱火者。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不是故意縱火,被判刑2年4月。

案經上訴,黃男坦承犯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黃男深夜縱火惡性重大,應予嚴懲,但考量黃男已獲父親原諒、曾協助滅火,另斟酌黃男漠視法紀,出獄不到一年又犯案,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

黃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編輯:李錫璋)1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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