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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炭帶親人赴死未遂 二審判婦人緩刑

2019/8/1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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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杜姓婦人欲尋短,擔心死後她的子女及母親無人照顧,於6年前回娘家時,深夜燒炭欲帶母及子女赴黃泉未遂。一審判杜婦3年10月,二審今天認定情堪憫恕改判1年6月、緩刑4年。

檢方起訴指出,杜姓婦人因心情不佳,萌生短念,因擔憂母親及12歲及3歲的子女在她死後無人照顧,竟於民國102年7月間,以燒炭方式,帶著母親及子女共赴黃泉,幸好杜婦母親後來甦醒並察覺有異,立即開窗並敲鄰居門求救,4人送醫後,均撿回一命。

一審法院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杜姓婦人3年10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杜女有重度憂鬱症,考量她受病症影響,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再加上她確實因為經濟壓力大而犯案,本件適用「情堪憫恕」給予減刑,改判1年6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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