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命案 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高院更二審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林春雄是否毫無悔意、有無性侵仍有釐清必要,昨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林春雄一審、二審獲判無期徒刑,更一審、更二審都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天發回更審,是本案第三次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林春雄於民國104年5月間不滿心智有缺陷的14歲被害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春雄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並購買汽油焚屍。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8年不等刑期。
高院則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首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處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處無期徒刑,黃曉雲處20年徒刑。
高院更二審認為,林春雄等5人虐殺少女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另考量林春雄毫無悔悟之心,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認定林春雄指姦被害人的依據只有共犯自白,已違反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也認為,林春雄只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性侵犯行,其他事實都承認,且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林春雄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支付和解金,似有悔過之意,與更二審認定他無悔意尚有不符,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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