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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命案 更二審判主嫌林春雄死刑

2019/6/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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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高院更二審今天判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同案被告遭判無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主嫌林春雄於民國104年5月間不滿心智有缺陷的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春雄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並購買汽油焚屍。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被告判處20至28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首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判處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判處無期徒刑,黃曉雲判處20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0月底將案件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編輯:李錫璋)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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