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明智兒宣昶有離婚官司 二審判准離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訴請與妻王敏離婚案,一審判准離婚,二審今天仍判准離婚,但2子女親權行使部分,改判給王敏,宣昶有須每月付子女各2萬元扶養費。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宣昶有與王敏,在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須赴新竹地院家事服務中心所安排的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上課30小時。
依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宣昶有訴請離婚主張,他與王敏於民國94年7月31日結婚,王敏經常懷疑他外遇,使他痛苦不堪;他們在102年8月1日爭執是否搬回寶山鄉居住,但王敏卻帶2名孩子回娘家而分居至今,他與家人多次赴王敏娘家請求返家均遭拒。
宣昶有主張,王敏誣指他家暴並聲請保護令,還向媒體指他吸毒、嫖妓,王敏以他跟蹤、騷擾而違反暫時保護令為由報案36次,更發出23封檢舉函,並向警政署、平面媒體遞交檢舉函,指宣明智濫用特權使警方偏袒等語,導致他們之間爭訟不斷,嚴重惡化雙方家族情誼,已沒有可能維繫婚姻關係。
宣昶有主張,王敏經濟能力、家庭支持系統不足,疏忽教導子女,子女之一有父母離間症候群,請求法院判准離婚,及酌定由他行使子女的親權。
王敏則向法院主張,宣昶有應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新台幣96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難維持,判准離婚,並酌定由宣昶有單獨行使子女的親權,王敏應於判決確定後將子女交付宣昶有、王敏須每月付子女各8000元扶養費;王敏訴請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部分,宣昶有應付81萬6000元,並從105年2月起至判決確定前1日止,須每月付子女各1萬7000元扶養費。
王敏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開庭期間追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高院指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有待查核雙方財產範圍,尚須囑託國外調查或鑑定價值,非短期可以終結,為避免雙方婚姻狀況及子女親權的行使久懸不決,影響親子關係及子女利益,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予以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二審高院今天認定,雙方分居迄今逾5年,不願理性溝通歧見,執意以法律爭訟方式解決糾紛,加上雙方親友捲入訴訟等,升高對立而勢同水火,雙方感情不睦已至冰點,高院審理過程,兩人幾無私下聯絡,僅透過書狀或審理時表達立場,且仍持續相互指摘,王敏不斷指宣昶有對婚姻不忠、家暴、吸毒、情緒失控及承接家族事業捲入詐欺案;宣昶有則指王敏有「皇后、公主」思維,家庭、金錢價值觀偏差,彼此信任基礎薄弱。
高院審酌,雙方育有未成年子女,本應努力消弭歧見,回歸正常婚姻家庭生活,卻皆未反省檢討原因及設法改善,分居迄今均無積極行動以修復婚姻關係,遑論有任何感情交流,且兩造長期各謀生計,導致感情疏離,已形同陌路,雙方誠摰相愛的基礎顯已蕩然無存,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雙方過失責任相當,宣昶有請求離婚,判決准許。
至於子女行使親權部分,高院改判給王敏,宣昶有須每月付子女各2萬元扶養費;高院指出,因審酌子女自出生後即由王敏擔任主要照顧者,彼此互動緊密且良好,宣昶有在原審法院和解筆錄內容也指出,與子女會面交往無任何障礙,若貿然變動恐將對子女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高院指出,雙方合意每名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3萬元、宣昶有與王敏負擔比例為2:1,以及宣昶有已給付王敏102萬元,已超過王敏當初請求代墊扶養費96萬元。(編輯:李亨山)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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