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情敵與女友性行為 男殺人判刑13年定讞
2019/3/19 11:06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謝姓男子撞見同居女友與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情緒失控殺死杜男。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處謝男1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書指出,新竹縣謝姓男子民國106年8月24日晚間返回租屋處,發現同居女友與前男友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謝男與杜男發生口角、互罵三字經,謝男隨手拿刀刺向杜男腹部。
謝男案發後託友人報警,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謝男自承殺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杜男經送醫急救,仍因腹部穿刺傷造成大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翌日凌晨不治。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高院改以義憤殺人罪判處5年10月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謝男在撞見第一時間先退到屋外,之後再進屋內,當時被害人與女方性行為早已結束,不符義憤殺人罪的「當場」要件,本件應論以殺人罪,一審判決無違誤應予維持,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3年。
謝姓男子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謝男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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