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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另結新歡 員警恐嚇踹門判拘役

2019/3/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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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台北市陳姓員警,不滿前女友分手後另結新歡,涉嫌以臉書私訊恐嚇,並帶人前往前女友住處踹門。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陳姓員警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男與前女友王姓女子在民國106年10月間分手。陳男去年4月5日得知王女另結新歡,心生不滿,翌日凌晨以臉書私訊傳送「跟我說那個混帳混哪的」、「我要砍他」、「我要他哭著求我」等文字給王女,讓王女心生恐懼。

判決表示,陳男傳完訊息後1小時,戴著7、8個人前往王女台北市住處,要求王女開門遭拒,隨即踹踢大門,並持滅火器砸門,導致大門門鎖鬆脫、門框及門板破損,王女報警處理。

陳男偵查時表示,因得知王女新交了男友,喝酒後一時情緒失控,才會傳送私訊及去王女住處找她。檢方依恐嚇、毀損等罪起訴陳男。

案件審理期間,陳男坦承犯行,並當庭表示願賠償王女新台幣20萬元,但王女堅持不收,不願和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恐嚇、毀損等罪判處陳男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認為陳男有警員身分,他的犯行惡性及犯罪情節均非輕微,且犯後未與王女和解,犯罪態度也非良好,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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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陳男在審理期間當庭起立向王女鞠躬道歉,還表示同意將賠償金額提高到25萬元,可見已經努力想促成和解,並非毫無悔過。

對於陳男身為警員犯罪、判決過輕的主張,法院指出,量刑應以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基礎,換言之,被告的「思想」、「感情」、「性格」、「人格」及「身分」等因素均不得作為加重量刑的依據,頂多當作參考,因此駁回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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