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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監獄不當壓制上銬受刑人 監察院糾正

2025/1/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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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2日電)監察院日前說,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在吳姓受刑人無明顯暴力行為下,不當以戒具與警棍四度壓制,造成多處受傷,戒護人員情緒管理及控制手段失當,且相關紀錄表衍生偽造文書爭議,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台南監獄。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吳姓受刑人指控,他在民國113年4月間至衛生科健檢時,詢問科員要去哪裡、並大聲回話「是怎樣」,就遭一群戒護人員壓制在地、上銬、毆打,他因疼痛不已而罵髒話,戒護人員又把他推倒在柏油路、壓制頭部,還銬上固定式腳鐐等,導致他受傷。

經監察委員至台南監獄履勘、並請矯正署說明及勘驗監視器發現,雖然矯正署指吳姓受刑人在隊伍行進間破壞秩序、叫囂咆哮,經制止無效才上前控制。但經監視器畫面客觀判斷,吳姓受刑人在被壓制前,只與1名管理人員交談,沒有具體危險情狀。

糾正案文表示,矯正署還說,吳姓受刑人拒答編號且態度傲慢、拒絕配合施用腳鐐,嚴重破壞秩序及情緒極度不穩,有暴行之虞,因此以6至7名警力警戒、維護安全。但監委認為,吳姓受刑人雙手銬於背後,還有3名人員隨身戒護,旁邊也有多名管理人員,抗拒行為有限,因此矯正署所述難認合宜。

糾正案文指出,依台南市立醫院案發當天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吳姓受刑人有頭部挫傷合併暈眩、背部挫傷、雙膝挫傷、腳踝挫傷等傷勢。既然吳姓受刑人第一時間就已上手銬,後續縱使不服管教,也應選擇侵害較小方式,但戒護人員後續又以警棍穿過吳姓受刑人胳膊,且在優勢人力下,仍施以腳鐐,四度以強制力壓制,實在不屬必要手段,逾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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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還說,戒護人員對吳姓受刑人施以腳鐐後未提供護套保護,也未要求吳姓受刑人穿拖鞋,導致吳姓受刑人一路赤腳走在柏油路上,在進入違規隔離保護舍後,仍長時間配戴戒具,甚至長達近2天都戴著腳鐐,其適法性、合理性、妥適性及必要性有疑義。

另外,糾正案文表示,吳姓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的施用手銬起始時間記載有誤,腳鐐施用時間也有明顯以立可白塗改,登載不確實,相關主管也沒有詳細查核,衍生偽造文書爭議,也有重大違失,因此提案糾正,移送法務部督導。(編輯:林興盟)11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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