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虐死女判9年10月 法院籲速修妨害幼童發育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體重僅9公斤的5歲桃園女童2年前疑遭父親虐死引發輿論,一審判父親9年10月,經上訴,二審今天仍依傷害致死罪判9年10月,並建議法務部從速修法妨害幼童發育罪。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公布判決指出,因凌虐致重傷與凌虐致死等情形,就違法的評價,與一般的傷害致重傷或致死有異,法務部就此缺漏,應儘速修訂刑法第286條的妨害幼童發育罪補破網,也建議應落實社會安全網(風險預防)。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主觀上雖無致5歲女兒於死的決意或預見,但客觀上能預見女兒身體結構尚未發育完成,仍在發育中,頭部較為脆弱,若多次施以揮打、凌虐而成傷,又不就醫,將可能導致女兒死亡結果。
黃男僅因不滿女兒有隨地便溺的習慣,經屢次勸誡仍未改善,竟基於普通傷害及妨害幼童自然發育(凌虐)的反覆犯意,從民國106年11月起在桃園住處以衣架及不求人對女兒施暴,女兒在同年12月17日因頭部及全身多處外傷引起多處皮下廣泛出血及頭部外傷,致休克死亡。案經檢察官相驗後,循線查獲黃男犯行。
一審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黃男9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開庭期間黃男主張坦承對女兒傷害致死犯行,但只是管教行為,否認有凌虐犯意。
高院合議庭認定,被害人身形顯較同齡兒童瘦小,營養狀況不良,黃男卻長達1個月時間,多次持衣架、不求人用力毆打,導致死亡結果,對被害人而言,身心傷害嚴重,並非一般懲戒、管教可比,已構成刑法第286條第1項所定的凌虐行為,但因本件一行為觸犯多罪,仍依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論罪。
高院合議庭指出,孩子是獨立個體,不是父母財產,不當的體罰,都是被禁止的,一般而言管教過當即屬凌虐,所以管教的動機、目的,並非父母對子女身體施加暴行的正當化事由。
高院合議庭審酌,黃男妻子表示,丈夫平時有照顧、陪伴小孩,也有花時間教女兒認字跟學注音,請求輕判;黃男的長子也說,知道本件始末,能夠自我調適,不會因此對父親態度改觀,父親對他和弟弟、妹妹都很好,因妹妹比較調皮才被管教,請求對父親輕判。
高院合議庭審酌一審適用法條及量刑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度,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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