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公寓火災奪2命 房東判刑1年2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台北市承德路4段某公寓於民國106年間發生火災,2名外籍大學生喪命。陳姓房東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士院日前審結,認為房東疏於維護電器導致短路起火,判處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陳姓房東將承德路4段一處公寓3樓、頂樓加蓋各隔成5間房間出租,其中,3樓C號房無人居住,陳姓房東疏於注意未拔除排風扇電源線,也未妥慎維護、保養電源線。
民國106年8月10日晚間,3樓C號房排風扇電源線短路起火,火勢自C號房竄出後波及至頂樓加蓋及隔壁公寓的頂樓,導致住在陳姓房東所有的頂樓加蓋內1男1女外籍大學生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身亡。
陳姓房東否認過失,辯稱起火點是在隔壁公寓的頂樓加蓋;房東的辯護人主張,本案火災鑑定人員資歷淺,鑑定報告缺乏參考價值,無事證證明起火點是陳姓房東的3樓C號房。
承審合議庭採信台北市消防局的鑑定書,認為3樓C號房的排風扇電源線經鑑定有短路痕跡,證明案發時排風扇處於通電狀態,而該房無人居住,也無其它火源,火勢確實起於電源線本身短路發熱,鑑定報告由團隊製成,具可信性。
合議庭認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建築物設備安全,案發時3樓C號房已達半個月無人居住,陳姓房東應拔除排風扇電源線,況且先前即有房客提醒應更換電線,但房東並未處理,顯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判決書提到,陳姓房東未拔除插頭、更換電線的過失,導致電線短路引火發生火災,奪走2條人命,應負過失責任。
合議庭審酌,陳姓房東出租房屋牟利,疏於注意用電安全,火災影響公共安全甚鉅,且2名外籍學生正值青年,不辭千里來台灣求學,卻因火災魂斷異鄉,審酌陳姓房東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編輯:戴光育)108022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