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高院糾正地院錯誤裁定 收容人可返家過年

2019/2/1 19:2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黃姓男子因毒品等案入監,日前獲准假釋,檢察官向新北地院聲請付保護管束,遭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高院認為地院裁定有誤,今天改裁定交付保護管束,黃男可返家過年。

黃姓男子先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案遭士林地方法院判刑定讞,於民國106年6月入監接續執行,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於107年3月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士院在107年6月就黃男前3件犯行,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法務部本月18日核准黃姓男子假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即新北地院聲請裁定黃男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但新北地院認為,黃男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應該是士林地方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

案經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所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指的就是最晚認定被告有罪事實確定的法院,黃男最後一件有罪確定判決就是出自新北地院,因此認定新北地院裁定有誤,今天撤銷原裁定,改裁黃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編輯:李亨山)108020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