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幼男童被綁椅師獲不起訴 嘉檢說明原因
(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市17日電)民間團體今天表示,嘉義市某私立幼兒園2年前曾發生幼童不當對待案,教師卻獲不起訴處分。嘉義地檢署表示,受害男童有咬人攻擊行為,教師以「有形力」約束,並無不法犯意。
最近虐童相關事件頻傳,造成民怨沸騰,甚至有民眾意圖動用私刑,引發社會議論。法律扶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今天上午召開「老師失控、行政失職、司法加油」記者會,整理近年來20多件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例。
其中,民間團體今天揭露,嘉義市一名2歲王姓男童家長,不滿幼兒園老師於民國106年3、4月間,兩度將當時兒子以膠帶綑綁在椅子上,控告幼兒園老師妨害自由罪。嘉義地檢署偵辦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家長不服,聲請再議,台南高分檢去年5月間駁回再議。
對此,嘉義地檢署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這個案子發生在民國106年3月間及同年4月12日,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被害男童經常有咬人及攻擊行為,第2次案發時,男童站在椅子上干擾其他孩童畫圖,並咬傷及抓傷其他孩童,才被教師以膠帶綁在椅子上。
檢方指出,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身為幼兒園老師,對班上幼童有教育及保護、照顧義務,因幼童年紀尚輕,常難僅以說理方式即可成功管教,多需採取「有形力」方式約束幼童行為,這是幼童教育、保護的必然。
承辦檢察官認為,由於被害男童有持續咬傷、抓傷其他幼童情形,教師為讓男童了解自己的行為有所不當,並保護其他幼童避免遭攻擊,而採取以「有形力」拘束男童行動,應認定是為了教育及保護、照顧幼童所為的必要行為。
且據原告提供的照片,顯示被害男童雖遭膠帶綑綁、固定在椅子上,但雙手仍能與其他幼童一樣參與圖畫活動,被告教師主觀上並無妨害男童行動自由的犯意,也非顯然逾越教育及保護、照顧範圍,實難遽以強制罪的刑責相繩。
檢方指出,雖然教師獲不起訴處分,但承辦檢察官也告誡幼兒園,教師此舉客觀上容易遭質疑是否已無心親自教育幼童,而引起一般民眾不良觀感;教師遇有類似情形,應衡量教育資源、教學目的及保護其他幼童人身安全等因素,妥適處理。(編輯:陳政偉)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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