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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延遲案件 職務法庭判罰俸兩月

2019/1/1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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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表示,台中地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判罰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

監察院去年3月間通過彈劾,認為戰諭威於民國103年9月3日至104年9月1日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進度,導致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審理,損及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權利。

監察院將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戰諭威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第7款規定情事,予以懲戒。

職務法庭審酌戰諭威於分發後、調任金門高分院前的辦案成績均屬良好,在回任台中地院法官後的辦案成績也已回復以往水準等因素,且在審理期間表示深切悔意情況,判決戰諭威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編輯:方沛清)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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