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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車道未閃方向燈 駕駛辯緊急避難抗罰成功

2019/1/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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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台北市陸姓民眾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遭罰900元,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巷口有計程車竄出,情急之下才未打方向燈。法院認為適用緊急避難的免罰規定,日前判決撤銷罰單。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陸姓民眾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台北市舊宗路一段,因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錄影向警方告發,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新台幣900元。

陸姓民眾不服,主張當時前方巷口有黃色計程車竄出並進入車道,在迅速查看左後方並無車輛後即轉方向盤向左閃避再向右回正,前後歷時不到一秒鐘,是基於不可抗力因素才變換車道,應適用緊急避難而不予處罰的規定。

交通裁決所則主張,陸姓民眾變換車道的過程均未閃爍方向燈藉以警示其他用路人,違規事證明確,開罰有理。

承審法官勘驗檢舉畫面,發現陸姓民眾慢速行駛於舊宗路一段外側車道,因前方道路右側巷口停放一輛黃色計程車正準備駛進舊宗路,且計程車前緣已進入道路範圍,侵犯陸姓民眾路權。

法官認為,計程車侵犯陸姓民眾路權範圍甚小,但不代表不會對陸姓民眾產生妨害,陸姓民眾立即採取更安全的方式即向左變換車道,雖未使用方向燈,衡量當時具體情狀,有成立緊急避難的餘地。

判決指出,緊急避難是指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於客觀上已發生猝不及防的一定危難,若行為人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將可能無法阻止危難發生或擴大。

行政罰法第13條也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法官因此認為,陸姓民眾雖有違規行為,但原處分未衡量違規個案情節及是否適用緊急避難而應予免罰,仍開罰900元,並不妥適,判決撤銷罰單,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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