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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殺友逃死刑 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2018/12/1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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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陳姓男子3年前與蕭姓友人飲酒聊天,雙方不歡而散,陳姓男子隨後持刀到對方家,砍蕭姓男子36刀導致死亡,案件一、二審都判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52歲陳姓男子與蕭姓男子是好友,兩人民國104年11月8日晚間6時多,在彰化縣社頭鄉老人會館外涼亭處飲酒,期間邱姓男子也曾一起飲酒聊天。

邱姓男子離開後不久,陳姓男子與蕭姓男子因細故口角,不歡而散,當晚陳姓男子持刀前往蕭姓男子住處,往蕭姓男子頭部、四肢與胸部共砍36刀,導致蕭姓男子流血過多休克死亡。

案發後隔天,蕭姓男子母親發現獨居的兒子倒臥住家門口,身上多處刀傷、氣絕身亡多時,警方循線查出陳姓男子涉重嫌,並在陳姓男子住處找到血衣、血跡等事證;檢警鑑定發現,案發現場鞋印與陳姓男子相符,周邊監視器也拍到陳姓男子出入蕭姓男子住家附近巷道。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陳姓男子犯案,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合議庭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無教化可能,維持死刑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審酌陳姓男子患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就診,並有酒精依賴及睡眠障礙等精神疾病,陳姓男子52歲又為累犯,量處被告無期徒刑,至少應執行25年,屆時已年近8旬,長期在監服刑並接受矯治後,應足以改過遷善,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編輯:李明宗)1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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