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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媒體指赴美生子詐健保 李晶玉求償敗訴

2018/12/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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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不滿華視新聞網引述周刊報導,指控她赴美生子詐領健保,提告求償200萬;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記者已盡查證義務,今天判李晶玉敗訴,全案可上訴。

李晶玉主張,華視新聞網夏姓記者(已離職)在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7時50分左右,僅憑壹週刊、周刊王雜誌的網路新聞報導,就撰寫標題為「貴婦A健保案李晶玉遭鎖定約談」的新聞內容,沒有善盡查證責任,要求夏男、華視得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並且登報道歉。

華視抗辯,並非全然未盡查證責任,而且在新聞發布的同日,便將李晶玉說明、澄清的臉書貼文,於午、晚間電視新聞及網路新聞進行平衡報導;另外得知這篇報導具爭議之際,也把它下架。

夏姓記者則說,根據週刊報導,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自己也盡了合理查證義務。

法官審理後認定,報導內容雖確不實,但夏姓記者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構成不法侵權責任,華視公司也無本於僱用人地位連帶負責的餘地,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認為,媒體工作者於撰製新聞報導之際,固不得將應盡的合理查證義務,全然委諸於其他媒體,於引述、轉載、發布其他媒體報導內容時,也不得輕率引述、轉載、發布不實的事項。

不過,本諸現代社會資訊變動的龐雜性、迅速性及傳播性,以及新聞報導、發布的即時性或迫切性,媒體工作者於引述、轉載其他媒體關於公眾人物涉及事項的報導時,倘消息來源為另一具有相當程度可信性的媒體,而依該媒體的報導內容以察,就其報導內容業為相當的查證,尚非毫無根據。

而且佐以引述、轉載之際,媒體工作者已掌握的背景事實或其他憑證,倘足認其他媒體的報導內容已具相當的蓋然性,非顯無信用性、憑信性或有其他不可信的可疑情形,除有特別情事外,即應認該引述、轉載的媒體工作者,已盡合理的查證義務。

這樣也以便於資訊紛雜且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合理減輕媒體工作者發布即時新聞的查證義務,避免動輒得究、限縮媒體的報導空間,因而嚇阻公眾輿論與社會監督,產生寒蟬效應,並造成箝制新聞自由與媒體獨立性的實質效果。(編輯:李亨山)1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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