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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達被控收賄無罪確定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2018/10/3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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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纏訟18年獲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無罪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判決有重新認定事實、割裂證據等違背法令之處,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上訴。

謝明達被控於民國87年間擔任台北市議會第7屆議員期間,收受廠商新台幣220萬元賄款,協助廠商安排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事。

謝明達一審到更二審均遭判有罪,最重被判刑10年2月,更三審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今年8月間,以難以認定對價關係等理由,撤銷原判決,罕見自為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原判決引用的證據及論斷,只能認定謝明達有為人事案推薦、請託,欲調閱質詢資料及收受匯款等事實,但不能認定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行為尚屬不罰。

無罪確定後,謝明達請求刑事補償,最高法院今天開庭時,法官提到檢察總長已就貪污案提起非常上訴,補償案進度恐沒那麼快,謝明達說:「18年都可以等了,我願意等」。

檢察總長江惠民是在本月初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否定了二審判決對事實的認定,進而重新認定事實,包括將賄款改認定為非賄款,已侵犯一二審事實審的判斷空間。

非常上訴理由提到,最高法院判決將卷內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並各個擊破,論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論證不合論理法則,即使最高法院論述有理,也只是犯罪嫌疑不足,而非行為不罰,不得自行改判無罪。

非常上訴理由另指出,最高法院判決違反不得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規定,自行認定事實已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且未對爭議之處進行言詞辯論,也違反正當程序而違背法令。(編輯:李亨山)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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