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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都更不同意戶房屋 工地負責人判刑8月

2018/10/2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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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台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市更新案不同意戶的房屋遭建商工地負責人拆除,士院認為,李姓工頭僅因與屋主吵架,未獲建商授權即擅自拆屋,依致令他人建築物不堪用罪判刑8月。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一家建設公司取得長安西路一處都市更新案及拆除執照,李姓男子擔任拆除作業的現場專案負責人。

去年3月間,李姓工頭與張姓屋主就拆除房屋事宜發生口角,趁張男外出時,指揮承攬拆除作業的人員使用怪手拆除張男住處的梁柱,造成房屋傾斜而不堪使用。

李姓工頭辯稱,公司授權他在現場執行拆除任務,一切依法執行。

建設公司的特助到庭證稱,公司領有台北市政府核發的拆除執照,但有交代承攬拆除作業的包商必須等張姓住戶同意才能拆除,李姓男子是現場負責人,但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拆除,必須回報總經理,由公司決定,但李男沒有回報。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證據後認為,建設公司縱使領有拆除執照,仍須與張姓住戶協調取得同意後才能拆除,李姓男子未獲授權擅自拆屋,已觸犯致令他人建築物不堪用罪。

合議庭審酌李姓男子否認犯行,張姓住戶的房屋事後也被北市府依法拆除完畢,張男將來應仍可取得房屋因都更權利變換所獲取的財產分配而損害有限,判處李男有期徒刑8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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