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第19起酒駕案 遭判有期徒刑2年
2018/9/6 20:20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6日電)基隆周姓男子在今年5月酒駕遭查獲。法官審理時,發現他過去17年來早已有18次酒駕紀錄,周男屢犯、缺乏反省,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指出,周男早在民國90年就曾因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30日,當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他又在民國95年至106年間,再犯下17起酒駕案件,先後遭判處拘役或易服勞役,其中有的已執行完畢,有的尚未執行。
不料,周男還不知悔改,在今年5月2日下午於基隆市區酒後騎車,遭警方查獲,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4毫克,移送法辦。
承審法官認為,周男過去已有18次因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判刑紀錄,且宣告刑達有期徒刑1年9月(第12次),已達到酒駕(未肇事)的法定最高本刑。考量周男一犯再犯,惡習難改,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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