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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維冠輕判重演 法務部擬加重刑罰

2018/4/13 16:32(4/14 10: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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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為避免維冠大樓等類案件判決與社會期待有落差,並徹底維護公共安全,已研議增訂違背建築成規罪的致人死傷加重結果犯,可處有期徒刑10年。

一名法務部官員解釋,若因違背建築成規導致大樓倒塌而多人死亡,依現行法令往往只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而這條罪的最高刑度為5年,判決結果容易違背人民法律情感。

官員說,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已研議修正刑法193條違背建築成規罪,提高法定刑、增訂因而致人死傷的加重結果犯,可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未遂行為。

此外,法務部也研議修正刑法第173條放火罪,新增致人於死傷的加重結果犯,若故意放火,不小心致人於死,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以嚴懲這類嚴重的犯罪行為。

法務部今天是針對臉書社團「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找回人民的司法」的文章發出新聞稿回應。

「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找回人民的司法」昨天發表文章指出,台南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案,因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高刑度是5年,台南地方法院只能處以最高刑5年,時任台南市長的賴清德曾批評判決與民眾期待差很遠,呼籲現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處理這種案件法定刑過輕的問題。

法務部今天的新聞稿指出,先前在行政院審查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即因院長賴清德的關注,與會人員曾審慎討論,研議結論是應在保護社會法益的公共危險罪章中規範,不宜在刑法侵害個人法益的過失致死傷罪中修正。

新聞稿指出,公共危險罪是規範對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造成生命、身體等侵害行為,因此對一行為侵害不特定多數生命或身體法益的重大公安意外事故,建議於公共危險罪章中規範,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已研議修正違背建築成規罪、放火罪。

法務部認為,目前查無針對過失致死傷罪,另定特殊類型並定較重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且現行刑法尚無以「情節重大」的不確定概念作為加重的構成要件,此涉刑罰明確性原則,加重法定刑的構成要件需更明確。

新聞稿最後提到,對於一行為侵害不特定數生命或身體法益的重大公安事故攸關重大,法務部深知這類個案恐有情重法輕情形,將會聽取各界意見,積極研修刑法相關條文,以徹底維護公共安全。(編輯:李錫璋)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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