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電子腳鐐還犯性侵未遂 男遭判刑3年
2018/3/19 15:3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假釋中且配戴電子腳鐐的周姓男子,意圖性侵一名在飲料店工作的女子;被害人咬周男的舌頭反抗逃過一劫;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判處周男有期徒刑3年,全案定讞。
此外,周男為了要掌握被害女子的行蹤,在她的機車上安裝GPS定位追蹤器,這部分法院則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周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周男有意追求被害女子,於去年4月開車將她載回住處後,對被害人稱「希望能有好的結果」;女子不從表達想要離開屋子,周男便說「我可以讓你走,但妳要幫我生小孩」等語。
被害女子拒絕與周姓男子發生關係下,周男強行脫掉女子的衣物,並將舌頭伸進被害人的嘴巴,意圖性侵;被害女子見狀咬周男的舌頭反抗,才免於被強暴,並在事後報警處理。(編輯:李亨山)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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