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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女模拍內衣照 男不付錢判刑3月

2018/3/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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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一名林姓男子與女模特兒相約拍照,並答應支付新台幣5000元費用,卻在拍完女模內衣照後不肯付錢。高院日前依詐欺得利罪,判處林男3月徒刑,沒收5000元不法所得,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民國105年透過網路結識擔任攝影模特兒的被害女子,以5000元代價邀約女子擔任模特兒,要求女子穿著內衣供他拍攝。

105年3月間,被害女子赴約,被林姓男子帶往他位於桃園市的住處。林男謊稱還沒收到訂購的相機,僅拿出手機拍照20分鐘,又謊稱要到他處取錢,要求女子先到附近的便利商店等候。

被害女子在便利商店苦等3小時,林姓男子先是推稱會派人送錢過去,後又改口要匯款。女子因遲遲未收到款項,控告林男詐欺。

林姓男子否認詐欺,辯稱當天還沒收到訂購的相機,因此只與被害女子在住處聊天,並未拍照,當然也不需要付錢。

高院勘驗雙方LINE對話紀錄,發現雙方見面前多次討論拍照時間、地點、尺度、收費,林姓男子還多次加價,才取得女子同意。

此外,女子多次催促林男付款,林男多次推託後突然回稱「我跟你並沒有拍照」、「是要給什麼錢」,足見林男欲蓋彌彰。

高院也發現,林姓男子對訂購的相機品牌前後說法不一,顯然對單眼相機毫不熟悉,與被害女子接洽時,還多次詢問可否包養、發生性關係,認定林男與女子聯絡的真意並非只是單純攝影,且自始至終都沒付錢的打算。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以擔任攝影模特兒為業,林姓男子圖謀不軌,誘騙女子拍下內衣照,詐得女子提供的模特兒勞務,犯後又將女子騙到便利商店,放任女子枯等且拒絕付款,犯後態度不佳,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則為9萬元,並沒收5000元不法所得,全案不得再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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