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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制度 未來審這2類提案

2018/1/17 15:05(1/17 22: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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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司法院今宣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在終審法院設「大法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庭未來審理的提案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及原則重要性提案。

外界對於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無法統一頗有意見,就像「林益世涉貪」等案,最高法院在去年11月曾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至今無定論。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當時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指出,藉由民、刑事庭會議來討論統一法律見解,是很好的方式(平台),但在法律上應該沒有拘束力,所以司法院長許宗力所提的大法庭制度等方式,用來做根本問題解決,自己很贊同。

如今司法院昨天在第165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草案,今天把大法庭制度正式向外界進行說明,近日也會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呂太郎指出,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當終審法院就法律爭議出現分歧見解,或出現新興法律問題時,由各庭將法律爭議提案給大法庭裁判,做出統一見解。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各庭提案給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所謂的「歧異提案」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不一致時,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的情形存在,此時即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的義務。

至於「原則重要性提案」則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有促使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因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司法院表示,終審法院歷來用以統一見解的判例、決議制度,將於大法庭建置後功成身退。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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