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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澱粉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8/1/1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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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茂利公司負責人徐東銘等9人涉嫌長期販售毒澱粉,台南高分院依詐欺取財論罪,最重判刑2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今天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徐東銘、三進粉業公司負責人王國祥等9人,涉嫌於製造澱粉過程中,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酐,將俗稱的毒澱粉賣給下游食品商,進而轉售不知情的工廠、餐廳、飲食攤販使用,而製成黑輪、肉圓、粉圓等食品。

新聞稿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時,認為徐東銘等人犯行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罪,而依詐欺取財罪改判,去年分別處7月至2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民國105年即做成決議,認定只要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不論是否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就構成違反食安法,台南高分院的判決認為不適用食安法,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茂利公司二審被判罰金新台幣80萬元部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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