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 33人二審刑度加重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北市夜店殺警案68名被告二審判決今天出爐,曾威豪等40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另28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相較一審,曾威豪等33人刑度加重,另16人減輕。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檢察官認為動手毆打薛貞國的被告應成立殺人罪,但合議庭認為,被告與薛貞國都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且被告未使用刀槍等凶器,而是隨手取用現場器物或徒手毆打,主觀上沒有殺害薛貞國的意思,僅成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
周盈文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的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因此判處曾威豪等40名被告7年至13年不等徒刑,包括曾威豪10年、曾妻劉芯彤9年、蕭叡鴻13年、許淳凱13年、易寶宏9年、萬少丞8年8月、苟桓銘12年、周譽騰12年、周柏諺12年8月。
周盈文指出,相較一審判決,二審刑度加重有33人、減輕者16人。
高院新聞資料則顯示,曾威豪一審判刑8年6月、二審改判10年,蕭叡鴻一審9年6月、二審改判13年,易寶宏一審8年、二審9年,劉芯彤則維持9年刑度。
針對在場助勢的28名被告,高院則以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分別判處7月到2月不等徒刑。周盈文說,這28名被告不得上訴,於二審定讞,被控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的40名被告,仍可上訴。
周盈文表示,16名被告刑度較一審為輕,是考量到罪名變更與是否與家屬達成和解。周盈文強調,部分被告遭量處2年以下徒刑且與家屬和解,但審酌本案影響社會秩序相當嚴重,合議庭全部不宣告緩刑。
全案緣於曾威豪與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事後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遭曾男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案經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高院今天二審宣判。1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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