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前女友 男無期徒刑定讞
2017/12/6 17:21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男子黃俊華不滿馬姓女友提分手,竟朝女友潑灑汽油點火,導致女友活活燒死。最高法院認為黃男犯行未達罪無可逭,今天依家暴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公布新聞稿指出,黃俊華與馬姓女子原為同居男女朋友。民國104年11月間,黃男不滿女友搬離同居處又提出分手,且拒絕他復合的請求,又懷疑女友另結新歡,因而心生怨恨。
黃俊華104年11月29日先前往屏東縣萬丹鄉加油站購買汽油,隨後駕車前往女友住處外守候,待女友騎車返家尚未下車之際,突朝女友潑灑汽油,再以著火的衛生紙團丟向女友,導致女友瞬間烈火灼身,機車也遭火吞噬而傳出爆炸聲。
黃俊華縱火後駕車離去,馬姓女子全身著火躺臥在地,全身有體表面積90%的灼傷,送醫急救仍於翌日不治。
黃俊華辯稱只是想嚇唬被害人,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黃俊華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也判黃男無期徒刑。
案經黃俊華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黃男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紀錄,也非具反社會性格之人,犯後深感懊悔、自責,也曾數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良心尚未完全泯滅。
新聞稿指出,黃俊華因感情糾葛,一時失去理智而殺人,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他無關之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的行為有所不同,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重大,維持二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判決。1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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