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廠商侵害肖像權 張本渝獲賠71萬元
2017/10/5 20:22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藝人張本渝(本名張本瑜)不滿天良生物科技企業在代言合約期滿後,繼續使用她的肖像廣告,請求賠償500萬元。士林地院今天判決天良生物科技,賠償代言損害與慰撫金共71萬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顯示,張本渝民國96年與天良生物科技簽立合約,代言新歡系列產品,約定代言時間自96年6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代言費用新台幣120萬元。
張本渝主張,代言合約期滿後並未續約,但天良生物科技繼續非法使用她的肖像,雙方一度於101年和解,但她在104年又發現各大購物網與台中公車站牌燈箱廣告仍出現她的代言廣告,請求賠償代言費2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天良生物科技則抗辯,是廣告商未撤除廣告,或購物網站自行在網路下載圖片張貼,都非天良生物科技所為。
法官認為,天良生物科技有通知廣告商或購物網站業者,不得再使用張本渝廣告的義務,但天良生物科技並未通知,確實侵害張本渝的肖像權,依法必須賠償。
法官審酌,雙方原簽立的代言合約載明,如續約以4年為1期、費用為24萬元,平均每年報酬為6萬元,認定天良生物科技應賠償3年6月的代言損害共21萬元,另賠償慰撫金50萬元。1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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