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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校園性侵案 二審仍判學弟3年半

2017/9/6 12:43(9/6 12: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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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輔大校園性侵案,王姓學弟二審表示願意認罪,但聲稱不記得事發經過,二審法院根據多名證人證詞及被害人外陰部檢出王男DNA,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6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案件發生後,輔大處分王男退學,王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底認定,輔大性平會處理過程有瑕疵,撤銷退學處分,判王男勝訴,還可上訴。

至於刑案部分,依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男為被害女子的直屬學弟,於民國104年6月27日晚間參加校園內的畢業聚會,第2天凌晨3時30分左右,陪同酒醉的被害人到一樓電梯旁走廊不容易被人發現之處,脫掉自己及被害人下半身衣物,將自己身體壓在被害人身上。

根據判決書,王男正要性侵之際,被害人男友從租屋處沿途尋找而來,聽到疑似男子性交的喘息聲,男友奔跑過去,王男因聽聞有人靠近,趕緊起身穿起褲子,而未能對被害人性交得逞。

王男在一審庭訊時辯稱,他對於案發過程均因酒醉而不記得,但法院依照證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認為他當時意識狀態正常,而不予採信,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6個月。

王男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他表示願意認罪,但仍以飲酒過量不記得事發經過為由,聲稱無從自白。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在校園犯案,對被害人造成莫大傷害,且仍主張犯後失去記憶,在案發時出言阻止電召救護車將被害人送醫,一審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因此今天駁回王男上訴。1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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