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專屬總統爭議調解權 馬英九獲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今天認定,雖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且教唆洩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北院多次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唐玥今天判馬英九無罪。
北院發言人廖建瑜說,根據黃世銘等人證詞以及相關卷證資料,馬英九8月31日的行為在主觀上有洩密故意;不過,根據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是專屬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馬英九有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上不罰。
廖建瑜表示,馬英九得知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以及特偵組預計在立法院開議前將公告、揭露關說案涉及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在野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法務部長曾勇夫及二審檢察長等人,有侵害司法獨立性的危險,馬英九主觀上已認為關說案會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巨大傷害,也會使得即將開議的立法院與行政院捲入政治漩渦,恐造成憲政體制運作的空前危機。
廖建瑜指出,對於院與院間的重大爭議,馬英九當時作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馬英九在幕僚人員陪同下與行政院長會商,是在預見院際重大爭議而憲法別無其他特別規定時,才召集行政院長會商,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此外,馬英九也以私密、不公開方式與行政院長、幕僚討論,僅以口頭摘要轉述,而未將專案報告紙本發放閱覽,其手段尚屬適當,對於偵查秘密、個人隱私、名譽及秘密通訊自由等的侵害亦屬最小,馬英九行使總統職權,尚合乎比例原則。
廖建瑜也談到,9月4日部分,檢方所舉的證據,並無法證明馬英九以教唆方式要黃世銘洩密,而法院也沒有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馬英九無罪。
黃世銘在2013年11月1日遭到檢方起訴,經法院審理依違反通保法、洩密等罪判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45萬5千元定讞。北檢等到馬英九在去年卸下總統職務後,對他涉案的部分展開調查。1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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