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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受刑人未保外就醫亡 家屬提國賠敗訴

2017/7/2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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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詹姓男子家屬不滿矯正署、北監拒絕罹癌父親保外就醫,導致他病情遭拖延致死,打國賠官司。一審判矯正署等單位要賠新台幣160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男在民國104年3月底因違背安全駕駛罪入監服刑,但他在入監前,因食道癌於台北榮民總醫院手術,並接受放射化療。

詹男的妻子與兩名子女主張,父親入監後病情急劇惡化,台北監獄於104年5月6日戒護詹男赴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治,醫師當時建議「應回台北榮總治療」,所以在同年月7日、14日向台北監獄申請保外醫治,但遭駁回。

桃園醫院醫師再於104年6月5日建議詹男「保外就醫」,又遭矯正署拒絕;矯正署在同年7月17日,才准許詹男保外醫治1個月,但在詹男保外醫治1星期後死亡。

詹男家屬認為,詹男非重大刑案重犯,僅為酒精重癮的輕刑犯,入監執行時也檢附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北監執行人員應盡力照顧,但卻在明知詹男在監身體不適的情況下,遲不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申請,以致延誤病情。

詹男的妻子、兩名子女向台北監獄、矯正署共求償新台幣160多萬元;一審法院判死者家屬通通勝訴,案經上訴,高院今天改判北監、矯正署免賠。

高院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保外醫治是基於保障受刑人的生命權、醫療權,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等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的執行,並非受刑人權利。

此外,審酌相關規定,高院認定台北監獄及矯正署並無不法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可言,而且,依據北監為詹男所安排的監內門診及戒護外醫門診次數來說,堪認已盡力照顧,也無違反實踐國家刑罰權時應兼顧受刑人生命權、健康權及醫療權的職責。1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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